期權與期貨的異同如下表所示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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期權 |
期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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買賣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|
不對等。買方有以合約規(guī)定的價格買入或賣出標的資產(chǎn)的權利,而賣方則有被動履約的義務。 |
買賣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是對等的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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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證金收取 |
只有期權的賣方需要繳納保證金。 |
買賣雙方均需繳納保證金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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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證金計算 |
期權是非線性產(chǎn)品,保證金非比例調整。 |
期貨是線性產(chǎn)品,保證金按比例收取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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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算交割 |
若期權合約被持有至到期行權日,期權買方可以選擇行權,或者放棄權利;期權賣方需做好被行權的準備,可能被要求行權交割。 |
若期貨合約被持有至到期日,將自動交割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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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約價值 |
期權合約類似保險合同,本身具有價值(權利金) |
期貨合約本身無價值,只是跟蹤標的價格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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盈虧 |
期權買方的收益隨市場價格的變化而波動,但其虧損只限于購買期權的權利金;賣方的收益只是出售期權的權利金,其虧損則是不固定的。 |
隨著期貨價格的變化,買賣雙方都面臨著無限的盈利與虧損。 |
期權與權證的異同如下表所示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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期權 |
權證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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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(fā)行主體 |
沒有發(fā)行人,每一位市場參與人在有足夠保證金的前提下都可以是期權的賣方 |
通常是由標的證券上市公司、投資銀行(證券公司)或大股東等第三方作為其發(fā)行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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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約當事人 |
個股期權交易的買賣雙方 |
股票權證的發(fā)行人與持有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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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約特點 |
標準化合約: 期權合約條款基本相同,由交易所統(tǒng)一確定 |
非標準化合約: 由發(fā)行人確定合約要素,包括行權方式可以選擇歐式、美式、百慕大式等;交割方式可以自行選擇實物或現(xiàn)金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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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約供給量 |
理論上供給無限。 |
權證的供給有限,由發(fā)行人確定,受發(fā)行人的意愿、資金能力以及市場上流通的標的證券數(shù)量等因素限制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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持倉類型 |
投資者既可以買入開倉,也可以賣出開倉 |
投資者只能買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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履約擔保 |
賣方(義務方)因承擔義務需要繳納保證金(保證金隨標的證券市值變動而變動) |
發(fā)行人以其資產(chǎn)或信用擔保履行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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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權價格 |
交易所根據(jù)規(guī)則確定 |
發(fā)行人決定 |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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